中国星音乐赛事邀您携手共创未来


  在新兴的经济时代,现代企业都注重形象定位,注重形象所体现的企业文化内涵,从而达到产品品牌销售的目的。形象是一个企业的发展之路,所以企业都在寻找与市场与社会的最佳切入点来锻造形象。活动的良好宣传正是企业创品牌、树品牌、亮品牌的绝佳良机。


  首届中国星全国声乐、器乐大赛/第二届全国中国星全国流行音乐大赛的举办,为您提供无限商机:


  一、大赛的覆盖面: 大赛将覆盖全国40多个省、市自治区,在全国各大、中、小院校,各艺术培训机构及专业的艺术团体掀起一片热潮。


  二、大赛的影响力:为中国歌坛和音乐产业搭建交流和展示的平台,实现选手参赛、演出、出专辑的梦想,为企业提供宣传的平台与终端市场的零距离接触。


  三、大赛的人群:大赛参与者以6―35岁为中心,儿童直接影响家庭的主导消费者,同时大多数参与者热衷于时尚、娱乐休闲、文化品位于一体,直接受众群体达225,700人次。


  四、大赛的价值:在各大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星将打造国内第一品牌赛事,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进来,使中国唱片业后继不断,从而实现良好的宣传平台。


  五、大赛的市场: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需要良好的素质教育,促使文化产业市场潜力巨大,同时文化娱乐正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调味品,中国星大赛给选手提供圆梦的舞台,给商家提供无限的商机。


  六、大赛的时效:二00五年一月------二00五年八月


  一、活动整体优势及情况简介:


  1、大赛的宗旨:


  发展文化产业,倡导公平赛事,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2、活动主题: 打造中国的明日之星


  打造专业赛事的品牌


  打造中国的格莱美


  3、大赛目的:


  为中国音像产业建立造星的梦工厂;


  为新人铺设通往璀璨星空的坦途;


  为原创音乐提供展示实力的舞台;


  为唱片业界和歌手搭起合作的桥梁;


  为中国的音像产业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大赛形式:


  1、流行音乐比赛


  2、各种器乐比赛


  3、颁奖晚会录制播出

  4、文艺演出及全国巡演


  三、媒体支持:


  1、电视媒体支持: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广东电视台、湖南电视台、湖北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福建电视台、辽宁电视台、上海电视台、四川电视台等地方电视台及卫星电视台;


  2、报刊媒体支持:


  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房地产报、中国电视报、中国质量报、科技日报、北京青年报、娱乐周刊、音乐周刊、北京晚报、北京广播电视报、新京报、音乐生活报、生活时报、精品购物指南、南方周末等各地方性报刊媒体;


  3、网 站 支 持:


  TOM网独家支持


  4、广播电台支持: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音乐台等;


  5、其它各界支持:


  大赛会刊、户外宣传媒介及大赛配套宣传品;数十家国内外知名媒体。

  四、拟可邀请领导出席活动的协作部门: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属、中国教育部、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轻音乐学会、中国演出家协会、北京电影学院、中唱总公司、各音像出版社等其他相关部门。


  五、关于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


  1、全国总决赛结束后,将举行隆重的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


  2、颁奖典礼将由中央电视台现场录制和播出(时长90分钟)。


  3、全国总决赛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将汇制精美光盘(DVD)并插入宣传短片。


  六、关于巡演活动:


  本届大赛结束后,全国大赛组委会将组织优秀选手组成巡演团体,与众多明星一道,采用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人民生活的方式进行“中国星歌明星演唱会”巡回演出。


  七、本次活动是全国唯一的将音像、出版、发行与音乐界相结合的大型赛事,规模宏大、影响深远。力求在传统赛事的基础上,在各行各业的配合、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及广大受众支持下,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国内同类活动新篇章,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服务。


  回报条款:


  一、冠名权:


  本次活动将冠以企业或产品的名称,全称为:“××杯中国星全国音乐大赛”―

  -― 第二届全国流行音乐大赛/首届全国声乐器乐大赛


  二、领导权:


  冠名企业可委派代表出任大赛组委会第一副主任,参与组委会领导工作,并出席相关的重大活动。邀请冠名企业企划部主管担任大赛组委会宣传部副部长,共同搞好对大赛的宣传。


  三、标识权:


  整体活动期间,所有对外资料(信纸、信封、宣传单、海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路牌广告、光盘制作、画册、宣传手册、选手证书等材料均出现冠名企业名称。


  四、新闻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与冠名企业择日在北京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突出以下内容:


  1、××企业全程冠名、赞助本次活动。


  2、冠名企业领导于会上发表讲话。


  3、全国大赛组委会领导向冠名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奖”荣誉奖牌、荣誉证书及锦旗。


  4、发布新闻,新闻通稿标题突出冠名企业名称,公布相关情况。


  5、与到会领导、嘉宾合影留念。

  五、赛场及选手住所广告回报:


  1、全国总决赛各分赛场现场正面背景显著位置标明冠名单位名称、标识以突出宣传企业。


  2、提供冠名企业巨大广告牌1块(尺寸另定),展示冠名企业文化。


  3、提供现场广告宣传展版4块,(规格:2m×3m),宣传冠名企业产品。


  4、全国总决赛各分赛场地内显著位置均设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内容


  的宣传条幅、祝语广告。


  5、赛场外及参赛选手住所均有标有冠名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横幅或空飘汽球、竖幅、彩旗、串旗广告或充气拱门祝语广告。


  6、提供各分赛场现场冠名企业地贴广告。


  7、提供相应场地,供冠名企业摆放自身产品,及配有文字、图片说明及企业文化阐述等内容的展板。


  8、提供相应场地为冠名企业展销自身产品。


  9、安排参赛选手在印有冠名企业标识的背景板前接受传媒访问。


  10、设立留影纪念场地并摆放冠名企业吉祥物或产品模型。

  六、“中国星流行音乐大赛”、“中国星声乐器乐大赛” 奖项回报;


  冠名企业可在获此奖的参赛选手中选出本企业或其产品的形象代表,参与企业有关宣传广告活动(具体由组委会与企业和参赛选手进行商定)。


  七、“金奖、银奖、铜奖”奖项回报:


  冠名企业可在自身广告宣传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杯中国星音乐大赛” ”唯一冠名赞助单位或金奖指定产品、银奖指定产品、铜奖指定专用产品”字样,有效时间为一年。


  八、“特别贡献奖”奖项回报:


  冠名企业将荣获“中国星音乐大赛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并在颁奖晚会现场授予荣誉奖牌,邀请由国家领导人发放。


  九、“创作奖”奖项回报:


  冠名企业可设立此奖项,以奖励优秀的创作人员;全国大赛组委会可协调获奖者为冠名企业作曲或安排知名词曲家为企业摄制企业歌及MTV。


  十、选手奖项设置与企业回报


  冠名企业可根据全国组委会设立的奖项,定制带有企业标实的奖品、纪念品发放参赛选手。


  十一、网页宣传回报:


  1、于大赛网站上设立专门网页为冠名企业进行宣传,周期为一年。

  2、于大赛网站首页设立浮动条广告,可链接至赞助商产品页面。


  3、大赛前期宣传将在互联网上进行,并联合国内知名网络公司一同进行推广。


  4、本次活动与TOM网站全程合作,首页设立浮条广告,体现冠名企业名称。


  十二、相关报道回报:
  在中央电视台及省、市各级电视台做专题采访报道宣传冠名企业。


  十三、报刊软性文章宣传回报:


  1、在大赛报刊类支持媒体上发布文章宣传冠名企业。


  2、在大赛报刊类支持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时,出现企业名称并进行相关宣传。


  3、专题采访参赛企业、选手时为冠名企业做相关报道。


  十四、《参赛指南》回报:


  为更好地规范本次大赛,全国大赛组委会特印制大赛《参赛指南》,每名在参赛选手将人手一册,规范比赛的同时,于封面位置体现冠名企业名称及标识;于封底位置及内文彩色插页为本次活动和冠名企业做广告宣传。


  十五、大赛海报回报:

  本次活动将印制十万张赛事推广海报,用于全国各分赛区的赛事推广使用,海报版面上将体现冠名企业名称等内容。


  十六、大赛宣传彩页回报:


  本次活动将印制精美宣传单,为本次活动和冠名企业做广告宣传。


  十七、活动画册回报:


  本次活动将印制精美大赛《画册》五千份。于封二?封底位置及内文彩色插页为本次活动和冠名企业做广告宣传。分别赠送给各大部委和相关部门及所有参赛选手。另采用直投方式,投放于国内各大宾馆、酒店、公众娱乐场所、文化交流场所、交通运输枢纽、名牌社区等地。


  十八、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入场卷、节目单回报:


  1、全国总决赛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现场共2000余个座位。


  2、每张入场卷和节目单均印有广告。


  3、入场卷除正常销售外,大赛组委会整合营销,各旅行社或销售单位可共同参与营销合作。


  十九、横幅广告回报:


  全国总决赛期间,全国大赛组委会将在北京市(总决赛举办地)主要街道和重点景区安排不少于100条活动宣传横幅,体现冠名企业品牌字样标志。


  二十、街道灯柱广告回报:

  全国总决赛期间,大赛组委会还将制作精美的灯柱广告特别发布。


  二十一、彩旗广告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另安排宣传彩旗100面,为冠名企业宣传。


  二十二、地铁站灯箱广告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将在北京市地铁主要站台设立灯箱广告若干。以用来赛事推广并为冠名企业宣传。


  二十三、光盘广告回报:


  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所制光盘(DVD)中插播冠名企业宣传广告、体现企业文化的短片共计3分钟。此光盘分别赠送给各大部委及相关部门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赠送冠名企业100张。


  二十四、纪念文化衫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将设计制作大赛纪念文化衫,背部印有冠名企业宣传


  广告、数量不少于2000件/种,拟制作6种。部分赠送该企业。


  二十五、太阳帽广告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将设计制作大赛纪念太阳帽,帽身部位印有冠名企业

  标识,数量不少于2000顶/种,拟制作6种。部分赠送该企业。


  二十六、专用礼品袋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将设计制作大赛专用礼品袋,袋身一面印有冠名企业


  宣传广告、侧身印有冠名企业标识,数量为10000个。部分赠送该企业。


  二十七、工作用皮包回报:


  全国大赛组委会将设计制作大赛工作专用皮包。用于大赛工作人员、评委、志愿者等人员使用。包身印有冠名企业标识,数量为500个。


  二十八、奖品提供回报:


  1、为大赛提供奖品的,在所有的宣传报道中做重点宣传。


  2、于大赛网站上设立专门网页,展示其产品性能,周期为一年。


  3、提供相应场地,供企业展销自身产品并摆放配有文字、图片说明及企业文化阐述等内容的展板。


  4、各种奖杯奖牌证书上均有杯名、企业名称。企业产品还可作为纪念品赠送颁奖领导和相关单位领导。


  二十九、巡演活动回报:

  1、时间限定:指一年内全国大赛组委会所组织的巡演活动。


  2、可享有演出现场背景、地面、横幅、竖幅、彩旗、串旗、空飘汽球、充气拱门、均有标有冠名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祝语广告。
  3、还可享有以入场卷、节目单为载体的广告宣传。


  4、演出进行中及结束后的鸣谢。


  5、相关报道中体现冠名企业。


  6、如有电视转播时,贴片广告另计。


  7、“中国星巡演组”可应冠名企业邀请赴企业园区或企业目标市场区域开展做专场演出一次。


  三十、颁奖典礼及文艺演出回报:


  1、可享有演出现场背景、地面、横幅、竖幅、彩旗、串旗、空飘汽球、充气拱门、均有标有冠名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的祝语广告。


  2、还可享有以入场卷、节目单为载体的广告宣传。


  3、演出进行中及结束后的鸣谢。


  4、演播室大屏幕旁边各竖一块立式广告牌,规格为150×80CM,印有

  5、全场六个观众方队,身着印有冠名企业标识的有文化衫。每个方队可举广告牌及横幅,镜头将被保留,并在“颁奖典礼”播出过程中得以体现。


  6、邀请企业主要领导出席颁奖典礼并于主席台就座。与相关领导一起为


  获奖的参赛选手颁奖。由主持人介绍冠名企业、现场采访企业领导人并讲话。


  7、颁奖主持人的主持台前的小标牌、片尾字幕均有冠名企业名称。


  8、采访通过大赛评选出的冠名企业形象之星。


  9、可创编体现企业文化的节目或将企业产品汇于节目中,参加文艺演出。


  10、冠名企业如需将颁奖典礼于冠名单位所在城市举行。具体形式、时间、双方各自责任、权利及义务由双方另行商定。


  11、冠名企业所提出的其它需要通过颁奖典礼而达到的宣传目的。


  三十一、联谊酒会回报:


  1、由全国大赛组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同获奖选手代表、冠名企业举行联谊酒会和联欢活动。


  2、相关部门将领导应邀出席活动。


  3、邀请著名书画家为企业题字作画。


  4、提供与会者合影、签名留念的机会。


  5、举办地由冠名企业选择。


  三十二、特别回报:


  1、“中国星大赛专家评委顾问团”可应邀赴冠名企业指定地点开展相关问题论坛、产品展销、企业成果展览与各种演艺活动等有利于企业的系列活动。


  2、召开以大赛名义举办的商业活动推广新闻发布会及相关活动。


  3、于冠名企业指定城市开展冠名企业所需主题的文化活动,以提升冠名企业在该城市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4、冠名企业提出的、双方商定的其它回报方式。


  三十三、下届优先回报:


  冠名企业可享有历届的冠名优先权。


  三十四、中国星音乐大赛冠名费用:


  以上回报所需人民币大写金额:五百万元整。


  三十五、说 明:


  上述所提内容仅供双方参考之用,不构成组委会对有意冠名赞助本次活动的企业、商家的要约。如意向达成,组委会与冠名企业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将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中具体约定。

  预祝双方合作成功!


  中国星全国音乐大赛组委会


  二00五年三月

标签: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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